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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公(消)行罚决字〔2016〕00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杨小波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杨小波在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景苑8幢2单元一楼楼梯间停放电瓶车,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决定给予杨小波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东钱湖支行(帐号:390115021120053164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钱湖区大队 2016年8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钱湖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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