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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55****065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2969号
    案号 (2021)苏0211执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83.84476万元;二、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为:以127.61849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以213.9076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以143.9076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以43.9076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以33.9076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以448.5300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以483.8447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84元,由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2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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