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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8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招商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那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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