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开县罗董镇联合花岗岩石场有限责任公司鹏飞石场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4083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号 |
案号 | (2019)粤1202执恢1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顺华偿还借款人民币1012000元和利息(从2012年5月23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钟秋燕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翔达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内容在其财产范围内和其在被告肇庆万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肇庆万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封开县鹏飞勤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封开县罗董镇联合花岗岩石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清理被告封开县罗董镇联合花岗岩石场有限责任公司鹏飞石场的财产,以被告封开县罗董镇联合花岗岩石场有限责任公司鹏飞石场的财产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受理费13908元,由被告张鹏、钟秋燕负担,被告张翔达、万通餐饮、鹏飞石业、鹏飞石场负连带支付责任。原告罗顺华已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列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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