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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芙市监罚〔2019〕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2月1日,本局收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交办函》(长市监食药监抽检(2019)005号),该函随附有《长沙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长沙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No.SP2019L0010》,显示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9年1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散原味大葵花籽”进行了抽检,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载明“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实测结果为1.1g/100g,标准要求为≤0.80g/100g,单项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2月2日,本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销售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相关证据证据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交办函(长市监食药监抽检(2019)005号)、长沙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长沙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检验报告No.SP2019L0010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涉案产品抽样检验情况证据二: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检验结果送达情况;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并予以警告;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资质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证据七: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供应商的经营资质;证据八:涉案食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的情况证据九:涉案产品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情况证据十:涉案产品合格证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合格证情况;证据十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证据十二: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长芙)食药监食罚告〔20190003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5
    决定机关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