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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公罚〔2021〕00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恺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邸元)A.于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徐某某、魏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给予1、警告;2、罚款700元人民币。B.于2021年6月30日未按照规定对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杯具、布草)进行消毒、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杯具、布草)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给予1、警告;2、罚款400元人民币。C.于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1、警告;2、罚款400元人民币。D.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给予警告。合并执行,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邸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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