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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公罚〔2020〕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大道699号(世茂.御龙湾)32幢101室的酒店内,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邸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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