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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迁安耀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369****71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83民初628号
    案号 (2021)冀02执5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6-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安耀华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郝旺工程款146244元并且以948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郝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计2308元,由被告迁安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527元,由原告郝旺负担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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