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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24-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于2021年6月28日14时至16时30分被查期间,在宁波鄞州上城村陆家282号将一辆载有燃气瓶的三轮车存放在民宅内,车上共有12个燃气瓶,且均充满气。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12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