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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26-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左右至9时43分被查期间,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一辆电动三轮车配送瓶装燃气,在咸祥镇咸祥中路2号威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门口被查,车上装有16瓶满瓶的瓶装燃气,瓶身上贴有“咸祥燃气”二维码。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处人民币28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0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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