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直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建立燃气经营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计算公式:罚款基数2000元*情形系数1*情节系数0.7=1,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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