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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9****72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619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8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349987.48元; 二、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29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1643706.19元(以143996.7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95316.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以10110674.2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9日起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12月29日)及以代偿款10349987.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12月3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南岗科技园大别山路以南,火龙地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合高新国用(2010)第48号】及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火龙地路303号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仓库307、102、202、302仓库(房产证号:合产字第8110034870),306、305、101、201、301仓库(房产证号:合产字第8110034871),308、103、203、303仓库(房产证号:合产字第8110034872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阮永春、吴德凤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阮永春、吴德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183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21元,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德凤负担108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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