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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051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3887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7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冠蕾预交款、赔偿金833048元;二、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7224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吴冠蕾支付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0元、公告费800元(两次),均由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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