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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保监罚[2011]2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深圳市恒太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设立的批复》(粤保监中介[2009]515号)以及你分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麦艳红在上述违法期间任你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事实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麦艳红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你分公司的罚款划至下述账户: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1-10-27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