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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英辉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琳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6722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46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1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莲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禅城宝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冯琳荑、佛山市南海区英辉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禅城宝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郭莲珍、冯琳荑、佛山市南海区英辉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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