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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汉市工商局处字〔2016〕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汉中新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74户企业注册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二、三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汉中新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74户企业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出资人)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16
    决定机关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樊建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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