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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2278****4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5021号(2019)黔01民终2181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8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截至2018年5月20日,被告李玉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0元及正常利息17336.33元、罚息268042.91元、复利92366.42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5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先上浮40%后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17336.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先上浮40%后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向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8.00元,由被告李玉兰、被告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民初 502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民初 502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律师费 5000 元; 四、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所确定的李玉兰的债务向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628 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李玉兰、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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