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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2278****4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2030号(2019)黔01民终2193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王应柱、朱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2633.99元及截至2018年1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36684.98元(2018年1月12日后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0%为标准,罚息、复利以前述借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应柱、朱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六盘水中正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应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6元,减半收取380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三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民初 203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民初 2030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民初 203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应柱、朱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借款本金 252633.99 元、利息 16583.99 元、复利 3154.94元并继续支付罚息(自2015年5月23日起,以本金252633.99元未偿还的部分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40%再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复利(自 2015 年 5 月 23 日起,以利息 16583.99元未偿还的部分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40%再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至全部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 项所确定的王应柱、朱玉芬的债务向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7606 元,减半收取计 3803 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7606 元,由王应柱、朱玉芬、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7106 元,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负担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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