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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75****85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1民初9523号
    案号 (2022)津0101执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宋月与被告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二、被告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月培训费44733元;三、驳回原告宋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被告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宋月)。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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