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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麦金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921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501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501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0
    发布日期 2016-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98390.82元,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青中小借字025)约定计算;二、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23087.09元,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青中小借字039)约定计算;三、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公告费300元;四、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麦金香、周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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