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820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1416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1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菊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江市南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庞菊根代偿的本息2011700元;二、被告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庞菊根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93506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4元,由被告庞菊根、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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