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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卫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209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园商初字第012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至2013年11月15日的未付租金计人民币13211622.1元,及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3211622.1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23732元。 三、被告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唐胜泉、章正红对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唐胜泉、章正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1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38811元,由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唐胜泉、章正红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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