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卫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820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1294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恢2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日期 | 2018-08-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17945902.85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4年3月21日的利息为848162.27元,之后以17945902.85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二、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46158元;三、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骏燕、徐骏、徐卫华、张蕊芳对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骏燕、徐骏、徐卫华、张蕊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给付信用证垫款本金1500万元和对应的利息、复利以及律师费用205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5196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45116元。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骏燕、徐骏、徐卫华、张蕊芳对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履行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履行该给付义务在121295元内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好事来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