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卫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820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0953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92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1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悦程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553868.18元,并偿付相应罚息、复利(截止2014年6月10日的罚息为42861.75元,复利为143.09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553868.18元按照年利率9.8784%计算,对未付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复利),以上合计扣除100万元后的款项,由被告吴江市悦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市悦程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41537元。 三、被告江红卫、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对被告吴江市悦程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悦程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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