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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卫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209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222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5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99999.21元并支付相应欠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7月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7.5%计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0.5%计息;以本金1999999.2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5%计息;对于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10.5%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577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庄荣祥、杜月芳、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对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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