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卫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820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1134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29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21 |
发布日期 | 2015-09-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骏、张骏燕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997217.39元,偿付欠息57076.05元(截止到2014年6月10日),及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徐骏、张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59916元; 三、被告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骏、张骏燕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245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092元,由被告徐骏、张骏燕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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