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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卫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209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297号
    案号 (2014)通中执字第00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09
    发布日期 2015-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同意在调解书中不叙述案件事实: 一、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南通金土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25日计至本金偿还之日),分期履行: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 二、如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南通金土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本案诉讼费用353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57480元,减半收取28740元,公告费1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00元,由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各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南通金土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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