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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79****18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2民初861号
    案号 (2020)闽02执恢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五店港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6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1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8月23日起计至该514万元还清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8月29日起计至该4000万元还清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9月6日起计至该150万元还清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9月7日计至该400万元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交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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