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2071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盐商初字第00194号
    案号 (2016)苏09执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 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876万元,并承担其中268万元从2015年4月10日起本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 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万元、差旅费2万元; 三、如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就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质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对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3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 计450130元,由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