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曾允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93862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099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24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2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欠款520万元及利息、复利(至2015年10月31日利息、复利为522201.1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11.34%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进贸易有限公司、陈治华、曾允福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各自在最高额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任丕轩、劳妙嫦分别对被告陈治华、曾允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进贸易有限公司、陈治华、曾允福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存放于其自有仓库内钢材(现有和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757顺监0620140311001),在最高额1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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