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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治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93862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02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3
    发布日期 2015-12-29
    已履行 381376.75
    未履行 9361765.09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3月23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47188.47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0.25%计); 二、被告肖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手续费1854.16元及律师费75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66元,财产保全费3303元,合计12669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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