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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允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93862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94号
    案号 (2014)佛城法执字第2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22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进贸易有限公司、曾允福、陈治华对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919351.88元及罚息167404元(暂计至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各自在最高额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劳妙嫦、任丕轩分别对曾允福、陈治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进贸易有限公司、曾允福、陈治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进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曾允福、劳妙嫦、陈治华、任丕轩负担587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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