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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双鸭山市奇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27349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13民初597号
    案号 (2018)黑0113执恢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9-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双鸭山市奇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潘立新货款人民币43,905.00元,于判决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双鸭山市奇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潘立新违约损失,按43,905.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10日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潘立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00元,由被告双鸭山市奇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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