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于2021年5月6日23时40分左右,在江北区大庆南路与新马路交叉口江北区JB01-03-02ab(原白沙菜场)地块工地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超过限值19.4dB(A)。被处罚人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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