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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职罚[202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合议建议:当事人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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