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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常市金黄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颜廷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3018407****17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10民初5124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1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福仁、李振歧、五常市金黄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偿还原告张跃森借款本金364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刘福仁、李振歧、五常市金黄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借款本金364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原告张跃森借款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4年8月12日开始计算;30万元,自2014年10月9日开始计算;100万元,自2014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1347400元,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以上利息截止时间至2017年4月1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跃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5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计5471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6129元,三被告负担48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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