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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833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浙金商外初字第00023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4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30757582
    未履行 10000000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国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龚国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60000元;^~^    三、被告陈荷菊、龚国华、龚国平、龚桂花、蒋东平、楼晓霞、叶季青、方芳、龚启潮、龚晓阳、叶方正、贡金锁、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惠丽家居用品商行、义乌市桓柯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62357号、第c001623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07)第15-2273号,他项权证号:义乌房他证苏溪字第c13090198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00万元的最高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09496元,由被告龚国钢负担,由被告陈荷菊、龚国华、龚国平、龚桂花、蒋东平、楼晓霞、叶季青、方芳、龚启潮、龚晓阳、叶方正、贡金锁、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惠丽家居用品商行、义乌市桓柯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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