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龚国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833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浙金商外初字第00022号 |
案号 | (2015)浙金执民字第2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24 |
发布日期 | 2017-09-06 |
已履行 | 711179.73 |
未履行 | 20621620.27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荷菊、龚国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尚欠利息为1292800元,自2014年9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被告陈荷菊、龚国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龚国钢、龚国平、龚桂花、蒋东平、楼晓霞、叶季青、方芳、龚启潮、龚晓阳、叶方正、贡金锁、义乌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惠丽家居用品商行、义乌市桓柯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脂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华有辉、陈文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62357、c001623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07)第15-2273号,他项权证号:义乌房他证苏溪字第c13090242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000万元的最高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54664元,由被告陈荷菊、龚国华负担,被告龚国钢、龚国平、龚桂花、蒋东平、楼晓霞、叶季青、方芳、龚启潮、龚晓阳、叶方正、贡金锁、华有辉、陈文菊、义乌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惠丽家居用品商行、义乌市桓柯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宝生聚脂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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