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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消)行罚决字〔2020〕00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昌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大佛东路13号-1)安全出口部位的一处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新昌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新昌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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