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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79****0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26民初2628号
    案号 (2020)鲁0826执恢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24371.2元及损失(以24371.2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7日起每天按照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被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610000元及损失(以6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每天按照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三、针对上述两笔欠款,被告微山县微山岛镇人民政府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在审计价扣除已给付款项范围内,按原告承包工程的比例向本案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4元,由被告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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