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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规罚字〔2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6年8月后,在新文汇西路与博物馆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京华城房产三期环内项目64#-66#、69#-72#楼,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配电房二(64#楼)南扩1米,面积增加14.10㎡;⑵65#、66#、69#-72#楼1-5层局部窗下墙由淡褐色仿石面砖实施成淡褐色真石漆,面积共计601.68㎡。我局责令你(单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3.8元(⑴处配电房二(64#楼)南扩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14.1㎡×5=987元;⑵处65#、66#、69#-72#楼1-5层局部窗下墙由淡褐色仿石面砖实施成淡褐色真石漆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0元/㎡×601.68㎡×5=6016.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4
    决定机关 扬州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