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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同里珍珠塔景点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亚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189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9309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1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珍珠塔景点旅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郁东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就借款本金100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3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珍珠塔景点旅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郁东律师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610元,由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珍珠塔景点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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