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同里珍珠塔景点旅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亚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189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10920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19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日期 | 2017-06-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5663375元,并偿付代偿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代偿金额156633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26515元; 三、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珍珠塔景点旅游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之江、黄哲丛、王亚芳对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完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果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500万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18230元,由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珍珠塔景点旅游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之江、黄哲丛、王亚芳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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