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人防罚决字[2019]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7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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