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州市滑石达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231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53号 |
案号 | (2016)黔02执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盘县滑石达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西部红果煤炭交易有限公司煤炭货款为16754639.09元。被告自愿偿还该货款16754639.09元及资金占用费251319.59元(该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5%计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从2015年7月2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5%支付,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二、被告盘县滑石达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1500000元,剩余货款以及资金占用费为15505958.68元(资金占用费暂时算至2015年7月1日),被告自愿从2016年1月份开始每2个月偿还3101191.74元(即2016年2月、4月、6月、8月、10月每月的最后一日之前偿还),直至剩余货款以及资金占用费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三、原告西部红果煤炭交易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变卖被告盘县滑石达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煤炭,用于抵扣所欠的货款(具体煤炭数量以实物称重为准)。四、原告西部红果煤炭交易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盘县滑石达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及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盘县滑石达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如实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西部红果煤炭交易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所有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25063元,减半收取625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7531.5元,律师代理费12076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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