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玉区市监案〔 2019 〕2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所属的广西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乌鸡”、“指天椒”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乌鸡”、“指天椒”时间、地点、数量的现场的情况及库存情况的书证;证据二:对当事人的委托人丘小雄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此案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乌鸡”、“指天椒”的数量、价格;销售价格、数量及获利、货值金额及不提出复检的书证;证据三: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乌鸡”、“指天椒”相片8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乌鸡”、“指天椒”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销售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及销售情况;证据五: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身份;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书、召回说明,证明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职责;证据八: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SP20191015、NO:SP20191026)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乌鸡”、“指天椒”的书证。2019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区市监案〔[2019]287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指天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4.82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134.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6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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