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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75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2072民初2204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2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00601846】。一、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锡照支付781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1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戴彩连对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董锡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元(原告董锡照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戴彩连负担,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戴彩连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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