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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75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2072民初7450号
    案号 (2019)粤2072执7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190601616】。一、被告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672121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1.5倍予以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77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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