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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57****10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3民初1507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0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小平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王小平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王小平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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