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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57****10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3民初419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文旭保险保证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文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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